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将省辖市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将省辖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县(市)及农村月营业额为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盼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
8、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免费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以及公共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一次免费培训。
9、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10.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减免的其它收费项目。
(三)小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下同)或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政策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实施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收入过低的可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一)税务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侈归(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1)、(2)所指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经贸、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的资产属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的人员为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9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2002年9J|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务优惠政策。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与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持续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7、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3年内兔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负征农业税及附加。
(二)鼓励开展再靓业服务政策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免费职介、免费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
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政策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毽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三、摘自郑政[2003]2号文件、郑政文[2003]222号文件,施行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